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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实施办法(东师校发字[2017]58号)

2016-05-10 14:18:00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制度,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质量,提高学校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拟申请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组织进行。

第四条 东北师范大学所有博士学位论文均实行“双盲”评审,即论文送审过程中均须隐去博士生和指导教师姓名,评审专家的相关信息对博士生和指导教师保密。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送审流程

(一)博士生须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或本专业博士生指导小组审定后,方可进行论文评审;

(二)博士生须将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以及论文评阅书和自评表,按规定格式和规定时间交给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再由研究生秘书统一交到校学位办;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委托国内权威机构组织进行,每篇论文委托聘请3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原则上为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作为论文评审专家。

第六条 论文评阅书返回后,先由校学位办记录评阅结果,然后将论文评阅书原件发给各培养单位,并由研究生秘书将评阅结果反馈给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教师和博士生本人。最终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博士生,其论文评阅书原件由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秘书装入博士生档案存档。

第七条 评阅结果的处理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分数满分为100分。评阅结果根据评阅分数划分为四档:

档次

评阅得分

评阅意见

A

90100

同意本次进行答辩

B

7589

须小修后进行答辩

C

6074

须大修后进行答辩

D

59分及以下

不同意本次进行答辩

(二)评阅结果处理办法

1.若返回的评阅结果超过3份,则选取分数最低的3份作为正式评阅结果。

2.若返回的评阅结果为AAA、AAB、AAC、ABB、BBB,博士生须按评阅意见的有关要求对论文进行补充或修改,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可直接进行本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3.若返回的评阅结果为AAD、ABC、ACC、BBC、BCC,且平均分不低于70分,博士生本次能否进行答辩,经由博士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综合考虑其评阅意见、论文水平等情况确定。如同意其答辩,博士生须根据评阅意见及本专业博士生指导小组的有关要求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由本专业博士生指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本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如不同意其答辩,则博士生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博士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于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进行论文评审。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博士生本人承担。

4.若返回的评阅结果为AAD、ABC、ACC、BBC、BCC,但平均分低于70分,则博士生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博士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于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进行论文评审。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博士生本人承担。

5.若返回的评阅结果为ABD、BBD、CCC,博士生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博士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于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进行论文评审。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博士生本人承担。

6.若返回的评阅结果为ACD、ADD、BCD、BDD、CCD、CDD、DDD,博士生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博士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于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进行论文评审。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博士生本人承担。同时,视情况对其指导教师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招生一年。

第八条 评阅结果异议处理办法

(一)博士生及其指导教师对评阅结果如有异议,可按《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异议处理暂行办法》提出复评申请。博士生及其指导教师只能对3份评阅结果中的1份进行复议。由校学位办委托国内权威机构组织增聘2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原则上为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作为论文评审专家对论文进行复评,复评费用由博士生本人承担。

(二)选取两份复评评阅结果中分值较低的一份替换原有异议的评阅结果后,按照第七条“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确定是否可进行本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三)若评阅结果中有两份为“D”,博士生及其指导教师不得提出复评申请。

(四)指导教师及培养单位要从严把关,论文复评结果中“D”的数量将作为指导教师及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当次有效,未获得博士学位者再次申请学位时,须重新按照本办法进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对有争议论文评阅结果进行评定时,要出具明确书面意见,评定过程须做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参与论文评审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将评阅人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他人或将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姓名透露给评阅人,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如出现问题,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最终解释。原《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