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教学  >  研究生教育  >  研究生学位  >  正文

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东师校发字[2017]59号)

2017-11-09 17:19:22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制度,保证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质量,提高学校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拟申请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论文”)评阅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及各培养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其中,由校学位办按5%-10%的比例抽取论文,进行“双盲”评阅。未被校学位办抽取的论文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送审、评阅。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提出学位申请后,论文经指导教师审定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

第五条 校学位办组织的“双盲”评阅

(一)论文送审过程中须隐去硕士生和指导教师姓名,评阅专家的相关信息对硕士生和指导教师保密。

(二)“双盲”评阅论文范围

1.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生论文;

2.往次学位论文被抽取进行“双盲”评阅,但退出学位申请的硕士生论文;

3.往次因学位论文检测总文字复制比超标而延期申请学位的硕士生论文;

4.往次因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而延期申请学位的硕士生论文;

5.学校按比例随机抽取的部分硕士生论文。以下情况将加大抽取比例:

(1)往次学位论文检测总文字复制比超标者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生论文;

(2)往次国家、省级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者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生论文;

(3)往次论文“双盲”评阅得分低于60分者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生论文。

(三)“双盲”评阅论文送审流程

1.硕士生须将送审的论文及论文评阅书,按规定格式和规定时间交给研究生秘书,研究生秘书统一送交校学位办。

2.校学位办将送审论文委托国内权威机构组织进行评阅或寄送到外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委托其聘请相关专业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每篇论文聘请3位专家进行评阅。

3.论文评阅书返回后,校学位办记录评阅结果后将论文评阅书原件发至各培养单位,并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将评阅结果反馈指导教师及硕士生。
第六条 培养单位组织的论文评阅

(一)论文评阅工作由培养单位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每篇学位论文需聘请3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评阅。

(二)学术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至少有1位与研究领域相关的校外专家;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至少有1位具有丰富行业实务经验的校外专家。建议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尽量聘请校外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

(三)指导教师不能评阅本人指导硕士生的论文。

(四)评阅论文的寄送、论文评阅书的回收、评阅意见的汇总及反馈须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负责,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

第七条 评阅结果的处理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分数满分为100分。评阅结果根据评阅分数划分为四档:

档次

评阅得分

评阅意见

A

90100

同意本次进行答辩

B

7589

须小修后进行答辩

C

6074

须大修后进行答辩

D

59分及以下

不同意本次进行答辩

(二)评阅结果处理办法

1.若返回的评阅结果超过3份,则选取分数最低的3份作为正式评阅结果。

2.若返回的评阅结果为AAA、AAB、AAC、ABB、BBB,硕士生须按评阅意见的有关要求对论文进行补充或修改,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可直接进行本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3.若返回的评阅结果为AAD、ABC、ACC、BBC、BCC,且平均分不低于70分,硕士生本次能否进行答辩,经由硕士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由各培养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指导教师成立认定小组,综合考虑其评阅意见、论文水平等情况确定。如同意其答辩,硕士生须根据评阅意见及认定小组的有关要求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进行本次论文答辩。如不同意其答辩,则硕士生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硕士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于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进行论文评审。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承担。

4.若返回的评阅结果为AAD、ABC、ACC、BBC、BCC,但平均分低于70分,则硕士生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硕士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于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进行论文评审。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承担。

5.若返回的评阅结果为ABD、BBD、CCC,硕士生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硕士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于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进行论文评审。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承担。

6.若返回的评阅结果为ACD、ADD、BCD、BDD、CCD、CDD、DDD,硕士生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硕士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于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进行论文评审。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承担。同时,视情况对其指导教师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招生一年。
第八条 评阅结果异议处理办法

(一)硕士生及其指导教师对评阅结果如有异议,可按《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异议处理暂行办法》提出复评申请。硕士生及其指导教师只能对3份评阅结果中的1份进行复议。由校学位办组织的“双盲”评阅的论文,复评由校学位办委托国内权威机构组织进行或寄送到外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委托其聘请相关专业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由各培养单位组织的论文评阅,复评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复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承担。

(二)选取两份复评评阅结果中分值较低的一份替换原有异议的评阅结果后,按照第七条“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确定是否可进行本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三)若评阅结果中有两份为“D”,硕士生及其指导教师不得提出复评申请。

(四)指导教师及培养单位要从严把关,论文复评结果中“D”的数量将作为指导教师及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当次有效,未获得硕士学位者再次申请学位时,须重新按照本办法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对有争议论文评阅结果进行评定时,要出具明确书面意见,评定过程须做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论文评阅书原件,由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秘书装入硕士生档案存档。

第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评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如出现问题,学校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最终解释。原《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东师校发字[2014]74号)同时废止。